“機場黃金案”評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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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8年,在深圳機場發(fā)生了備受各方關注的機場黃金案,該案主人公梁麗作為深圳機場一名普通的清潔員工,在工作期間“撿”到價值約300萬元的黃金。梁麗基于自己清潔工的職責,在機場自己的清潔范圍內(nèi),對一個小紙箱的處分行為,有可能使她陷入犯罪的深淵,該案中梁麗的行為是犯罪還是一般違法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構成侵占罪?圍繞于此,在司法機關、理論學界和普通民眾中引起了激烈的爭議,長時間引人關注。產(chǎn)生這些爭議的原因是梁麗案件本身具有復雜性以及我國相關

2、法律規(guī)定的局限性。從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fā),我們在對該案進行分析過程中,首先就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內(nèi)容和方法,理論與實踐意義等幾個方面進行了闡述,表明對該案例進行研究和探析的必要性。
  為了比較客觀的分析問題,我們詳細介紹了該案的案情經(jīng)過,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過程以及最后的處理結果。對該案的幾個關鍵性的爭議點進行歸納,包括公安、司法機關的處理意見,法學專家和法律工作者對本案的不同觀點以及相關的分析思路。針對梁麗是否主

3、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是否符合侵占罪中“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成立要件,我們通過結合我國法學理論和各種爭議學說展開法律分析,我們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為在主觀上她不存在盜竊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秘密竊取”的行為;梁麗的行為也不構成侵占罪,因為她沒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黃金首飾。最后,我們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梁麗的行為是一種“拾金而昧”的行為,其實就是一般性的違法行為,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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