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司法中的里長和老人:基于命資重情的考察.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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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明代里長和老人參與理斷爭訟是明代司法中比較有特色的制度,但是,這一制度又存在深厚的歷史積淀,所以,完全可以將其看做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縮影抑或重要組成部分。
  本文概述里長和老人在明代的基本情況,從廣義角度定義老人制,指出《教民榜文》所規(guī)定的老人理訟制度中的老人并非所有老人,而是界定了一個新的群體——理訟老人。老人理訟并沒能貫穿整個明王朝,中后期日益松弛,已經很難嚴格按照《教民榜文》的規(guī)定進行。所以,里老的職能經歷了一個從理斷爭

2、訟到鄉(xiāng)村調解的轉變。但是,審判與調解的二分框架并不能完全解釋里老解決鄉(xiāng)村糾紛的現(xiàn)象,同時,里老的職能也不止于此,在此基礎上,本文的寫作中心是探討里老在命盜等重情案件尤其是案件庭審中的地位。
  里老在重情案件中的作用首先體現(xiàn)在他們參與審前程序。比如,里老轉呈或代寫訴狀,直接啟動訴訟案件,另外,官府喚拘犯人亦經常交由里老進行,喚拘有比較嚴格的程序,說明里老喚拘基本已經制度化。最后,重情案件的勘驗也可以由里老完成,該部分重點介紹了在明

3、朝發(fā)生的關于里老勘驗的一場爭論。
  在命盜重情案件的庭審之中,里老同樣扮演重要角色,這是本文論述的重點。里老在庭堂之上主要以兩種身份出現(xiàn),一是不同于一般干證的證人,一是保結者。里老對案情以及相關情況的熟悉使得里老更有資格參與到庭審之中,同時,他們對參與庭審也滿含熱情。作為保結者,尤其在對于案情不完全確定的案件,里老保結對庭審有重要影響,有些案件的最終裁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完全依據了保結。
  里老參與司法的現(xiàn)象可以視為明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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