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狹義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以法教義學為研究路徑.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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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寫作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法教義學上的方法,得出以合同責任說規(guī)范狹義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乃解釋論上最妥適的選擇這一結論。
  本文第一部分闡述了有關該問題的爭議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中的表現(xiàn),并分析了導致這種爭議產生的原因——立法上之粗陋以及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該爭議所涉及的價值判斷和理論基礎的認識不一,最后本文通過法教義學上的研究方法得出了采合同責任說解決這一爭議的結論。具體言之,本文將針對上述原因、方法和觀點,通過外部體系視角和內部

2、體系視角對合同責任說的正當性進行論證。
  在外部體系視角中,本文將首先通過對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定的解釋,來論證合同責任說位于對相關法條進行解釋的核心可能性范圍之中。然后,本文將借用法律上構想之功能的概念,對比各種學說,來論證只有采取合同責任說,才能在外部體系上通過有關合同責任的規(guī)整整體,為相關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該視角的論證主要在于解決導致爭議的第一個原因,亦即實證法規(guī)定的粗陋。
  在內部體系視角中,本文將從價值判斷和

3、理論邏輯兩個方面論證合同責任說的正當性,這也是全文的重點所在。在價值判斷上,本文將通過分析實證法、立法史以及比較法上的價值選擇和演變過程,來論證只有通過合同責任說才可以妥適地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在理論邏輯上,本文將借助法律行為成立理論來論證在狹義無權代理中,從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fā)只能由無權代理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借助分離理論來論證代理制度與代理行為在法律效果上的分離,而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只會決定代理制度的效果發(fā)生與否,因此在邏輯上,狹義無權代

4、理場合本就沒有僵硬適用直接代理理論的空間,此時理應由無權代理人成為代理行為的當事人,并且該代理行為是確定生效的,所以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與否不會在終局意義上對其效力產生影響。該視角主要在于解決導致爭議產生的第二個原因,亦即對狹義無權代理責任在價值判斷和理論邏輯上的認識分歧。
  最后,本文將借助合同責任的規(guī)整整體,為某些頗具爭議卻又會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狹義無權代理人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的責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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