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廖某案談斡旋受賄爭議的幾個問題.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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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內容摘要隨著世界經濟文化的不斷發(fā)展,新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層出不窮。其中,賄賂犯罪也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國家機構中的常見犯罪。而在我國,賄賂犯罪又呈現(xiàn)多樣性新趨勢發(fā)展,尤其是國家公職人員(包括離休干部)利用自己職務和地位之便,為請托人對第三人(國家公職人員)進行居間、斡旋的案件增多。為了適應社會的發(fā)展,有力打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

2、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边@就是我國刑法學界稱之為的“斡旋受賄犯罪”,有的學者也稱其為“間接受賄犯罪”。本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即被告人廖某斡旋受賄一案,依托刑法基本理論,對案件中五個爭議焦點進行分析和論述,希望通過理論和實務相結合,對司法實踐中解決斡旋受賄犯罪相類似的問題提供有益參考。本文正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案情和爭議焦點。對已離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廖某通過對

3、第三人斡旋,為請托人子女“安排”工作的案情予以介紹,并根據該案被告人廖某是否構成斡旋受賄犯罪提出了五個爭議焦點。第二部分對本案涉及的規(guī)范根據和理論基礎進行了概括性介紹。內容包括斡旋受賄的概念、國內外立法現(xiàn)狀以及斡旋受賄構成要件等,為本案的具體分析奠定了理論基礎并提供了規(guī)范依據。第三部分運用刑法理論對提出的五個案件爭議焦點展開具體論述。分析內容涉及:本案被告人廖某有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廖某在對第三人斡旋時是否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

4、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作為離職后的國家工作人員,廖某能否成為斡旋受賄的犯罪主體;廖某的斡旋受賄行為是否已既遂;涉案第三人(被斡旋人)的責任認定。第四部分是筆者對該案的總結。經過分析和論述,可認定已離職的某廳原人事處處長廖某在收受錢某某和吳某某的財物后,為了幫助錢某某和吳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自己特殊身份所產生的影響力對胡某和李某進行斡旋,已構成斡旋受賄罪;被斡旋人胡某的行為構成瀆職犯罪;被斡旋人李某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足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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