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混淆標準的適用——以“滴滴”打車商標侵權案為視角.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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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滴滴打車商標侵權一案并在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廣州睿馳科技起訴小桔科技“嘀嘀”打車商標侵權,點燃了一場在知識產權領域具有代表性的“戰(zhàn)爭”,引起了人們對商標侵權認定,特別是混淆標準適用問題的普遍關注。在國家立法的層面上,雖然我國2013年新《商標法》對于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中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同時明確了對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

2、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過程中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但是,由于《商標法》的規(guī)定是相對原則性的,并沒有更加具體地指出什么是“容易導致混淆”,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對“容易導致混淆”的不同理解,并造成法律行為結果的迥異差別。因此,如何將“容易導致混淆”的界定標準明確化,是司法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重大問題。除此之外,同樣值得公眾去深入探

3、究的是,按照2013年新《商標法》對于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標準的規(guī)定,對于那些已經注冊但并未實際使用,且在市場上未獲得一定聲譽的商標,根據(jù)侵權判定原則,也判定為商標侵權并令其承擔大筆侵權損害賠償費用,恐怕這樣的法律后果對于侵權人而言過重,它的不合理性將直接導致審判的不公。此項規(guī)定,適用不慎,將會違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義原則。
  本文以近期發(fā)生的廣州睿馳科技起訴小桔科技“嘀嘀”商標侵權案為視角,從商

4、標侵權行為中“混淆理論”的認定標準著手,共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總體敘述了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制度研究的意義,國內外的研究現(xiàn)狀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點。第二部分,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指出混淆標準在適用中的功能與不足。第三部分,以近來發(fā)生的“滴滴”打車商標侵權入手,提出了混淆標準在商標侵權行為中的適用問題,強調了對商標侵權的認定提供完善法律保護的重要性。第四部分,分析并比較國外在商標侵權認定上關于混淆理論的立法和制度上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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