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職務便利騙取拆遷補償款的定性-雷季、李相益、王小兵案分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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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通過實際辦理的雷季、李相益、王小兵共同貪污案,分析目前刑法學界關于共同貪污犯罪的理論爭議,進而通過該案件研究貪污犯罪中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共同犯罪的問題。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具有特殊主體身份人或是特殊主體身份人與一般主體身份人之間,達成貪污行為的合意,通過特殊主體身份人的職權,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chǎn)的行為。在共同貪污案件中,符合特殊主體身份人要求的共同犯罪能否認定為共同貪污犯罪,應當將共犯性質(zhì)說與利用職務便利說

2、有機結(jié)合,根據(jù)情況分別定性。從我國刑法和相關刑法理論來看,關于復合主體在貪污罪共犯案件中各當事人如何定性的問題有以下學說意見。第一類意見是分別定罪說,第二類意見是主犯決定說,第三類意見是身份犯決定說,第四類意見是實行犯決定說,第五類意見是共同犯罪性質(zhì)決定說,第六類意見是利用職務便利決定說。筆者認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內(nèi)外勾結(jié)的共同貪污罪的認定,應當考慮到復合主體共犯的特殊性,還要考慮我國《刑法》的有關條款,筆者試圖通過參辦的案

3、例對各學說進行分析,探討并解決復合主體在貪污罪共犯問題中的定罪問題。本文中,筆者認為:在我國司法實務中認定復合主體共同犯罪行為應當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確定這種行為是否屬于犯罪行為。第二步,在確定屬于犯罪行為之后,判斷此類犯罪行為屬于何種犯罪。認為以上的兩步,實際上就是共同犯罪性質(zhì)決定說加上職務便利的有機結(jié)合。這樣分析有幾個方面的優(yōu)點:首先,將共同犯罪性質(zhì)決定說與利用職務便利有機結(jié)合更加符合我國現(xiàn)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次,將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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