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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國際業(yè)務處 林艷2014.9.,,外籍人員,,,,國籍角度,概述,納稅義務,,,,納稅計算,(住所、居住時間),(境內工作時間、境內外支付),,減免稅,,,,,稅收協定,居住時間,90天或183天,1年,5年,工薪所得,,稅收居民身份判定,稅收協定一、定義: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二、適用范圍:1、人的范圍:僅適用于
2、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居民(法人、個人)。 2、稅種的范圍:所得和財產的稅種三、一般原則:1、避免雙重征稅;2、協定優(yōu)于國內法;3、對等互利:公平、公正得確認所得稅征免,一,二,三,四,,內容摘要,納稅計算,稅收減免,稅收居民與非居民身份的判定,納稅義務的判定,五,納稅申報,實施條例第2條、國稅發(fā)【1994】89號,一、稅收居民與非居民身份的判定,,無住所個人,*居住滿一年(判定納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
3、稅法實施條例》: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谥袊硟染幼〉奶鞌禐閷嶋H在華逗留天數,入境、離境、往返及多次往返的當日,均按照1天計算。,一、稅收居民與非居民身份的判定,*住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2、財稅字【86】第15號對協定第四條
4、“居民”的解釋以“住所、居所”為準: “住所”即配偶或家庭所在地,具有永久性;“居所”即短期停留并達到一定日期的所在地。雙重居民身份的處理: “加比規(guī)則”,判斷順序為: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國籍。當對一個納稅人采用上述順位判斷的標準仍無法確定其單一的居民身份,或者他(她)不是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居民時,可由締約國雙方的主管稅務當局協商解決。,協定:防止雙重居民身份的加比判定,
5、案例:A國公民X先生于2003年到中國一公司任職,當年在中國停留滿1年。X先生在A國有一套房子,他的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A國。由于X先生在中國的工作出色,因此,公司與之簽訂了五年期的雇傭合同。于是,X先生在中國也購買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子裝修完畢后將家人接來中國一同居住。,二、納稅義務的判定,不考慮支付地點,,轉讓動產、不動產所有權,協定“受雇所得”條款:(P15) 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同
6、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一)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內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xù)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二)該項報酬由并非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三)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舉例:一美國人,1998年在中國某外商投資企業(yè)任職,多次出入境,先后共離境5次,各次離境時間分別為20天、29天、10天、15天、18天
7、。其工資每月40000元,其中境內企業(yè)支付30000元,境外某公司支付10000元,請問他1998年度在中國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解析】1、居民身份判定:在華居住不滿一年(臨時離境92天)?中國的非居民納稅人;2、納稅義務:僅就來源于中國的所得申報納稅,即在華工作期間每月由境內外支付的40000元所得;3、納稅計算:183天---1年(P16),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一)任職、受雇的界定:【特別提醒
8、】1、常設機構 1)在華有機構、場所: 2)勞務性常設機構:2、董事費(國稅發(fā)【1996】214號、國稅發(fā)【2009】121號) 任職、受雇 & 董事、監(jiān)事,按照是否實際從事日常管理工作判定。,,華僑: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國稅發(fā)〔2009〕121號)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9、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二)費用扣除標準:4800元/月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職或受雇的人,鏈 接,三、納稅計算-
10、----工薪所得,(三)無住所個人,,1.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連續(xù)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 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①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③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②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工作,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
11、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工資×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鏈接】協定“受雇所得”滿足三條件,來源國不征稅,①境內工作天數(國稅函發(fā)【1995】125號)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受雇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yè)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yè)場所中
12、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臨時來華人員:除了具體提供勞務天數外,還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①境內工作天數(國稅發(fā)【2004】97號)關于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3、第一條的規(guī)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2、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 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③和由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③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工作,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
14、金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舉例:一美國人,2013年在中國某企業(yè)工作,先后離境5次,每次離境時間分別為20天、29天、10天、15天、18天;其工資每月40000元,其中境內企業(yè)支付30000元,境外某公司支付10000元,請問他2013年度在中國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解析:1、居民身份判定:一年內多次離境超過90天?非居民納稅人2、納稅義
15、務:僅就在華工作期間每月由境內外支付的40000元所得(均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在中國申報納稅3、納稅計算:183天---1年,,3、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③和由中國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居住,公式:應納稅額
16、=(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工資×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注:本公式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83(90)天不滿1年;也適用于在境內停留超過1年但不滿5年的港、澳稅收居民。,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4、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7、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如納稅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應按稅法規(guī)定重新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一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居住,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yè)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同時兼任中國境內、外的職務,其從中國境內、外收取的當月全部報酬不能
18、合理地歸屬為境內或境外工作報酬的,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yè)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注:本公式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不滿183(90)天的情況。,② 機構負擔、 ③支付 (國稅發(fā)[1999]241號),部分外商投資企業(yè)和我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機構場所的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既
19、有該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支付的,也有境外企業(yè)支付的:1、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yè)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境外企業(yè)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yè)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
20、國企業(yè),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guī)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常設機構 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或沒有營業(yè)收入而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會計帳簿中有記載員工的工資、薪金,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支付。,②機構負擔、 ③支付,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四)港澳受雇問題(20
21、12年16號公告)1、出臺的意義:內地 “境內工作天數”VS 香港稅務局 “實際停留天數” ? 雙重征稅2、適用范圍:(人/所得)只適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內地與港、澳間雙重受雇的港澳稅收居民的受雇所得。3、計算方法: (正常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其他不按月發(fā)放的獎金),三、納稅計算-----工資薪金所得,舉例:香港居民李先生同時受雇于內地和香港的企業(yè)。假設在2010年至2011年的12個月內,境內工作天數,實際停留天
22、數,實際停留天數,實際停留天數,(五)來華工作后或離華后,一次取得數月獎金 (國稅函[1997]546號、國稅發(fā)[1996]183號文件、國稅函[1999]245號、國稅外函[1997]61號 )原則:一是按照勞務發(fā)生地劃分所得; 二是按照工作月份數確定納稅義務,,來華后收到的數月獎金,凡能夠提供雇傭單位有關獎勵制度,證明上述數月獎金含有屬于該個人來華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可將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稅
23、務機關核準后,僅就其中屬于來華后工作月份的 獎金,依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確定中國納稅義務。但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zhí)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月份的獎金,也應在取得該項所得時,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按照月份劃分),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yè)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yè)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并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工作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fā)生地原則
24、,可不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對其取得的有到華工作天數的各月份獎金,應全額依照國稅發(fā)[1996]183號文件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納稅,不再按該月份實際在華天數劃分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函[1999]245號),來華工作后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到華當月的部分,只要該個人當月在華有實際工作天數(無論長短),根據國稅函[1997]546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均可將屬于該月的獎金計入應在中國申報繳
25、納個人所得稅的數月獎金,(國稅發(fā)[1996]183號)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按照居住天數劃分。但該個人在中國境內停止工作時,其離華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與上述到華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相加不足30日的,對其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離華當月的部分,可不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外函[1997]61號 ),三、納稅計算-----無住所工資薪金所得,,【舉例】某外籍個人自1997年4月1日起在駐華代表機構工作,其1998年1月20日
26、從其任職的外國企業(yè)老板那里得到一筆獎金10000元,這筆獎金屬于其1997年全年度在該企業(yè)工作而取得的,而其1997年4月1日到華任職后,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時間為200天,其余的75天在中國境外工作,按照規(guī)定,這筆獎金應該怎樣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析】來源于境內的獎金為自1997年4月至12月應得9個月的獎金,上述期間獎金的稅額計算是9個月占12個月的比重,乘以適用稅率,不再按居住天數劃分計算,即:
27、60; 9(月)÷12(月)=0.75 0.75×10000=7500(元) 應納稅額:7500×20%-375=1125(元),歸屬原則,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不扣費用,(六)雇主為其雇員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
28、 雇員在華應納稅額中相當于按其在原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部分(以下稱原居住國稅額),仍由雇員負擔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員工資時從工資中扣除,代為繳稅;若按中國稅法計算的稅款超過雇員原居住國稅額的,超過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負擔。,,不含稅工資(A) + 原居住國稅額(B) + 超過原居住國稅額(B’),境內雇主負擔,雇員取得的工薪(C),,,【計算公式】 1、不含稅工資=雇員取得的工資-原居住國稅額(C-B)
29、 2、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工資-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 ÷(1-稅率) 3、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成算扣除數如果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按該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國稅額的工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其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A+B+B’-4800),C-4800,處理原則如下:,
30、,按照中國稅法繳納的稅款,【舉例】某公司W國籍職員羅比爾,月工資獎金共計60000元人民幣,該公司負擔超過羅比爾按W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款部分。按W國稅法計算,羅比爾應繳個稅9000元: 1、不含稅工資=60000-9000=51000(元) 2、應納稅所得額=(51000-4800-5505)÷(1-35%)=62608(元) 3、應納稅額=62608×35%-5505=1640
31、8(元) 羅比爾每月應繳納稅款16408元,公司為他負擔16408-9000=7408元,他自己繳納9000元。假如羅比爾在W國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元: 1、不含稅工資=60000-18000=42000(元) 2、應納稅所得額=(42000-4800-5505)÷(1-35%)=20602(元) 該結果小于按羅比爾的實際收入5
32、5200元( 60000元-4800元 ),在這種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為55200元。 3、應納稅額=55200×35%-5505=13815(元) 公司應代扣找繳羅比爾個人所得稅13815(元),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 Logo,備案OR 審批國稅發(fā)【2009】124號國稅函〔2010〕290號,三、減免稅----協定待遇,www.
33、themegallery.com,Company Logo,減免稅----協定待遇,審批類:(一)股息;(二)利息(如香港7%);(三)特許權使用費;(四)財產收益。,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 Logo,備案類(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yè)利潤條款;(二)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三)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四)其他稅收協定條款。注意:為享受協定待遇必須
34、申請,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xù),減免稅----協定待遇,[94]財稅字020號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首先是股東;其次,企業(yè)有盈利,分紅有分配方案、決議等,減免稅----國內法,財稅字【1994】20號 國稅發(fā)【1997】54號 國稅發(fā)【2004】80號 1、對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
35、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2、對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3、對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yè)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減免稅----國內法,減免稅----國內法,4、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
36、親,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證明;5、對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五、納稅申報-------申報時間,申報時間:國稅發(fā)【1994】148號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
37、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有關期間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
38、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申報地點:【1981】財稅字第185號,扣繳義務人: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國稅發(fā)【1997】124號: “國際勞務雇傭”方式國稅發(fā)【1999】241號: 在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yè)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本應由境內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yè)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企業(yè)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
39、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五、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外幣折算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依照稅法規(guī)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
40、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五、納稅申報-------外幣折算,境外保險費的征稅規(guī)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8]101號文的規(guī)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1.企業(yè)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
41、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yè)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guī)定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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